法规文件

中共福鼎市委办公室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土地管理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13-02-20 00:00:00    字号:大  中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安党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鼎市土地管理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福鼎市委办公室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9日

福鼎市土地管理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福鼎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安党委、管委会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的党政干部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范的监察对象以及村(居、社区)两委负责人和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管员)。

第三条 根据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对负责监管建筑材料供应、施工设备供应、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和架设闭路电视等设施或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而监管不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龙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包村领导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村组长或包村干部是直接责任人。村(居、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居、社区)范围内土地管理的主要领导责任人,村级协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龙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做好以下预防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要树立守土有责的观念,切实负起土地属地管理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将土地管理列入工作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本系统和本单位非公务员和参公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小组和包村(居、社区)、包片责任制、落实责任人;自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应及时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组织力量依法拆除违法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制止无效或拆除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接到政府的任务通知后应根据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要求组织力量及时查处,防止违法占地行为继续发生;不得擅自批准或者支持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六条 村(居、社区)应做好以下预防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工作:村(居、社区)要制定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龙安)报告;不得非法签订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买卖或入股协议。

第七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龙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

(一)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继续扩大的;

(二)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

(三)一年内本辖区累计发生1—2宗“两违”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在接报后24小时没有组织人员有效制止并尽快拆除的;

(四)一年内本辖区累计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未超过10亩或者其他土地未超过20亩的违法用地行为未整改和复耕到位的。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龙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因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违法事实的;

(二)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三)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

(四)一年内本辖区累计发生3—9宗“两违”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在接报后3天内没有组织人员有效制止和尽快拆除的;

(五)一年之内本辖区累计违法用地占用耕地10亩以上未超过20亩或者其他土地15亩以上未超过30亩的违法用地行为未整改和复耕到位的。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龙安)实行“一票否决”,对党政主要领导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责任人停职检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一)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二)一年内本辖区累计发生8宗以上“两违”行为,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有效制止和尽快拆除的;

(三)一年内本辖区有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或累计违法用地占用耕地20亩以上、或者占用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行为未整改和复耕到位的;

(四)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内本行政区域内累计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因违法用地严重被上级机关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六)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和卫片执法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八)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越权或违法审批用地的;

(九)擅自同意或批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擅自批准或者支持违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十一)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龙安)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居、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级协管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一年之内累计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未超过5亩或者其他土地未超过10亩的;

(二)一年内发生1—2宗“两违”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三)村(居、社区)没有制定相关土地管理村规民约的。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龙安)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居、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级协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一)一年之内累计违法用地占用耕地5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3宗以上“两违”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三)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保护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利用土地行为的;

(五)非法签订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买卖或者入股协议的。

第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为违法用地提供建筑材料、施工设备、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和架设闭路电视或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申诉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在接受责任追究调查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其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从重或者从轻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阻挠违法用地巡查、制止、查处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规定,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法用地在限期内已经整改并复耕到位的不计入问责比例。

第二十二条  涉及本市及上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未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发现“两违”行为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在福鼎市拆违工作QQ群中报告备查。群号:16790475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