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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通告

2013-02-19 00:00:00    字号:大  中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和执法权威,确保我市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及城市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严禁私下买卖宅基地。违反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于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严禁非法买卖安置用地和预留用地指标的行为。对于未经依法批准私自将安置用地和预留用地指标转让他人的集体或个人,今后不再给予享受留地安置政策,并视为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于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续建、扩建住房或其它建筑物,必须依法向土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实施建设。违反者依法将处于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拆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或协助将非法买卖土地合法化的,按党纪政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抵制非法买卖土地及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并积极对非法买卖土地及违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12336(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7818883(市城建监察大队)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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