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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旧城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通告

2011-10-19 00:00:00    字号:大  中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使我市旧城区改造改建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旧城区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旧城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在旧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二、凡2011年1月1日以来,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城区内改建、扩建、搭建房屋的违法建房户,必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三、对于现有违法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房管、工商、税务、卫生、文体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已经发放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对已发房屋产权证又进行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抵押、转让。
   四、对继续顶风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且妨碍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违规建设的,按党纪政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抵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并积极对非法买卖土地及违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12336(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7818883(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
        7853503(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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