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8100-1100-2023-00177
  • 发文字号: 鼎政综〔2023〕50号
  • 发布机构: 福鼎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3-10-16
  • 标    题: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方案的通知
鼎政综〔2023〕50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1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福鼎市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工作方案

  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主体

  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经本级人民法院适用“裁执分离”裁定的准予执行案件中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等涉及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本级人民法院适用“裁执分离”裁定的准予执行案件中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强制执行工作。市公安、林业、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健、生态环境、文体旅游、公路、供电、水务等部门或单位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二、实施范围

  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范围: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需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以及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法院申请“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案件前,对执行标的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等涉及不动产等事项的,需事先发文告知执行标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标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接市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后,负责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及风险化解方案等材料,并于30日内提交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向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确保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拆除以及补植复绿的顺利进行。

  3.对被执行人及其他无理阻挠组织实施活动的,由市公安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依法依规采取有效强制措施,保障强制执行行为依法有序开展。

  4.“裁执分离”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在裁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应于实施完毕后15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本级人民法院、市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执行结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下发前,本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且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尚未实施的,按本规定移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组织实施。

  附件: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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