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扶办〔2018〕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根据《福鼎市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鼎政办〔2017〕134号)文件精神,现将自行贷款贫困户申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以下统称贫困户),未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政策,自行向市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贷款,用于发展生产、增产增收项目,均可申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未按期还款逾期部份及其他违约行为不享受贴息;稳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确定稳定脱贫之日起不再享受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二、贴息时限
建档立卡贫困户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农村低保对象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并支付给各金融机构且未获得过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的贷款利息,都可以申报贴息。
三、贴息标准
贫困户申请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贷款额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申请贴息。2017年7月1日前贷款的贴息标准按贷款额度的年5%贴息率为标准计算贴息,2017年7月1日以后(含)贷款的贴息标准按贷款额度的年4.35%贴息率为标准计算贴息。实际支付利息小于应贴息金额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核定贴息。
四、贴息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对象申请贷款贴息,应提供:贷款合同和贷(借)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原件遗失的,可提供承贷金融机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贷款证明原件);身份证和信用社一卡通账户卡(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贷款已到期的还本付息凭证原件或贷款未到期的付息凭证原件(无法提供还本、付息凭证原件的,可提供承贷金融机构加盖公章的借贷、还款、付息的流水账单)。同一笔贷款第二次起申请贷款贴息可不提供贷款合同和贷(借)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及发放方式
贷款贴息对象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乡(镇)精准扶贫窗口申报贴息,并填写《福鼎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乡(镇)扶贫办初审汇总后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审核、汇总后,经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确认,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信用联社通过贷款贴息对象的一卡通账户将贴息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六、申报时间
各乡镇(街道、龙安)精准扶贫窗口应随时接受自行贷款贫困户申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并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扶贫办,经审核通过后,市扶贫办将于次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直接发放到户。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贫困户多次申报的负担,2017年1月1日以来符合申报贴息条件的贫困户,可统一于2018年12月下旬提交申请。贷款还本付息后,超过1年未申报贴息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具体要求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龙安)要积极做好自行贷款贫困户申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相关内容、条件、程序等的宣传,做到应贴尽贴、及时贴息,使符合条件的对象切实享受到扶贫惠农政策。
2、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龙安)对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造假舞弊和谋取私利。对违反扶贫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贪污扶贫贴息资金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取消违规申请户贷款贴息资格。
联系人:李启龙 电话:7819066 邮箱:fdtpb@126.com
附件:1、福鼎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2、福鼎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3、福鼎市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审批表
福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