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财政局 福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鼎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鼎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8-1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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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龙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为做好“十四五”期间困难群众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归难群众救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福鼎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财政局          福鼎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5日    

  福鼎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统筹各项救助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2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财政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市民政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组织补助资金项目撤销后的清算、收回等;指导民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

  (二)市民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做好补助资金支出的预算编制和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开、监督;提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跟踪监控、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办理殡葬等服务,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或实物。

  (二)用于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

  (三)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社会关爱保护。

  (四)用于保障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孤儿或年满18周岁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成年孤儿的基本生活支出费。

  (五)用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服务。政府购买所需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结合实际确定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服务。

  第六条 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机构运转或基础设施购置、维修、改造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取得的购买服务收入按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管理使用。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参考救助需求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安排。预算年度开始后,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民政局应根据乡镇人口数量等因素,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备用金,保障乡镇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临时救助资金及时、有效发放。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点对点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可直接支付到供养机构账户。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金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到个人。低保金、特困救助供养金原则上按月发放。

  对确实无法自行支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临时救助金的,可经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核实签订代领协议并由他人代为领取。代领人应为救助对象的监护人、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或其本人指定人员。民政部门应加强此类对象补助金发放的监管。

  (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可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三)集中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按月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按月支付到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第十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补助资金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管理,并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民政局要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民政局、财政局应适时组织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制定、资金分配、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2-2023年。上级如有下达新的文件精神,按照新的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