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9-09-0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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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 讲话精神,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厅按照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 号)推进银企对接,方便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该项工

作开展以来,银行积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大部分采购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应商款项,但也存在着个 别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账号付款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诚信 体系建设和资金安全。为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 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在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 购实施计划时,应当正确填写资金来源和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办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手续时,应同步在系统内记录。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并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变更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实质性要件或擅自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三、采购人应当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工作的意义,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 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 供必要配合,不得限制、拒绝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融资供应商或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采 购人合同融资情况,提醒采购人注意回款账号等相关信息。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采购人应当增强诚信履约和风险防范意识,认真核对合同付款信息,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避免不按合同约定账号付款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资金损失风险。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推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与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内部系统的对接衔接。严格执行监管处罚信息公开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审核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失信行为通报,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营造有利环境。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5日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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