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政府办转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09-09-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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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鼎政办〔2009〕91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实效,现将《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近年来,全市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规范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一些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指定采购产品,设置采购条件等问题仍然存在。当前,要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实效,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坚持应采尽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坚持“应采尽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一)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用商品、特殊商品等不同类别产品和服务,适时将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或者过去条件未具备现在已具备条件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断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除列入政府采购专项预算的资金外,对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采购,也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拓展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要扩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逐步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在具体操作上,除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之外,其他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预算约束,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提升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一)认真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时,要根据人均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列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按程序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认真编制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计划。采购单位要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的分月具体实施计划,并根据分月具体实施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要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认真进行编制,体现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政策导向。采购单位要将审批后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和采购方式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三)认真办理采购委托事宜。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时,应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也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
  (四)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如果要对采购预算和采购具体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采购。
  三、加强日常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有效运作,加快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独立运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一)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县(市、区)政府采购的业务指导,紧密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措施,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水平;要围绕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依法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市政府采购办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与过程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采购执行机构进行现场监督以及进行定期考核;财政部门要严格制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和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工作。不得从事和参与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事务;受理本级政府采购中的异议和投诉事项;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限制以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谋取中标的供应商以及供货质量不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要积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二)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要认真贯彻市委常委会〔2009〕13号纪要和市政府〔2009〕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严格执行“管采分离”的要求,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日常工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实施意见。市(县)集中采购机构要明晰职责,着力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性质,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在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时,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要严格执行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对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予以废标处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三)加强采购单位的规范管理。各采购单位要指定内设机构或专人统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的专门人员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单位内部“管采分离”制度,负责单位具体采购任务计划编制,参与评标、合同签约的人员必须与采购项目验收人员相分离;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全程参与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抽取专家环节和开评标环节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根据政府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招标事务,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推迟上报计划等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都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规模,凡实施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采购单位,经市采购中心、采购办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实现财政性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对尚未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设立“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四)加大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分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广泛向社会大众宣传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并对社会共同关心的政府采购效率、价格等问题及时做出解释和说明,让社会了解政府采购动态。同时,对一些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要及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切实为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要通过编印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印发工作简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通报工作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定期组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各方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意识。
  (五)推进政府采购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要着重抓好培训和考核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
  四、坚持政策导向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09〕1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我省产品开拓市场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持续扩大我市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清单范围。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产品的检验、认证和推荐工作,鼓励更多的本市企业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的认证,争取纳入省级或中央级政府采购清单范围。
  (二)强化招标文件中优先采购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要增加支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对纳入清单范围的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条款,通过对纳入清单范围的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实现同等优先采购。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省企业在运输、服务、现场处置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充分发挥本省企业的地缘优势。
  (三)改进跟单采购实施方法。对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在两个月内(以福建政府采购网宁德专区上公布的相同产品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时间为准)需采购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可采用跟单方式采购。同时要适时扩大跟单采购可参照范围,方便单位采购本省产品。
五、突出创新,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改革与创新,不断创新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机制体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水平。
  (一)加快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发展规划。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
  (二)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目标。政府采购要以信息化为手段,形成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体系,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涵盖从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资金审批、采购活动管理、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支付以及专家管理等的全过程,并最终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三)抓好政府采购信息化的推广运行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要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实施计划,市本级政府采购要率先推进信息化、电子化的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任务。
  (四)完善政府采购价格评标方式。根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品目的特点,除部分品目公开招标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其余品目公开招标时全部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以缩小人为操纵空间,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的要求。
  (五)创新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体制,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完善供应商库的入库管理和清出机制,提高对入库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引导入库的我省、我市企业及时掌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要逐步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要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对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以次充好、减少售后服务内容、延长响应时间等供应商给予“不良记录”,并限制其在一定时期进入我市的政府采购市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提升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的精神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法开展和规范运作。
  (一)加强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督。财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和采购管理、执行机构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要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应纳入预算项目而未编制采购预算、未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必要的处罚;要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集中执行机构在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追究责任。
  (二)加强政府采购的专门机关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执行机构及有关人员实施监察;要对《政府采购法》的落实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监督,认真受理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审计部门把政府采购作为其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审计工作之中,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立项,编报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审计监督,全面了解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政府采购单位的内部监督。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编制和执行采购预算,确保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要按照“采管分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内部采购工作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严格采购项目操作规范。凡是内部设有纪检监察机构的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要全程参与监督,特别是专家抽取环节和开评标环节的监督,若没有纪检监察机构的采购单位,专家抽取环节和开评标环节的监督,采购单位必须派员参加,并都得携带单位介绍信前往。
  (四)加强政府采购的社会监督。要不断完善投诉机制,严格公示公告制度,遵守公示公告期限,对书面质疑、投诉和举报,要确保渠道畅通,并按规定认真负责地予以受理和答复。及时通过公众信息渠道,公开招投标信息,建立中标结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加大社会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