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鼎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20号

来源:福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3-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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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福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龙安及店下项目集中区屿前职工宿舍周边路网项目(含屿前路、学前路、学府路、宝溪路)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龙安及店下项目集中区屿前职工宿舍周边路网项目(含屿前路、学前路、学府路、宝溪路),位于店下镇店下村、屿前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龙安及店下项目集中区屿前职工宿舍周边路网项目(含屿前路、学前路、学府路、宝溪路)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店下镇店下村集体土地1.6589公顷。其中:水田1.3070公顷;旱地0.0183公顷;园地0.03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575公顷;建设用地0.1389公顷。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店下村0.5832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店下镇屿前村集体土地0.3957公顷。其中:水田0.2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2公顷。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鼎政规〔2023〕3号)文件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店下镇店下村、屿前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

  被征地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5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鼎政综〔2012〕37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鼎政综〔2012〕37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店下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店下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