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滨海大道二期道路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阶段澄清及补充文件(一)

来源:福鼎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1-09-2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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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滨海大道二期道路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阶段澄清及补充文件(一)

招标编号:鼎交易2016175)号、鼎招201694)号、天和[厦]招(PPP)字2016-144号

各资格预审申请人:

一、现对各资格预审申请人提出的疑问作以下澄清:

1、资审文件第11页附录5第2点所要求的项目负责人,请问满足业绩条件的申请人的子公司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负责人。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执行。

2、请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和银行存款证明是放原件还是扫描件?。

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提供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和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资格预审文件》第11页附录5中的第1条和附录5中的第2条中的第1条需求业绩可否为同一个业绩项目?。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执行。

4、《资格预审文件》第11页附录5中的第2条中的第1条要求:具有累计建安金额大于等于10亿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参与累计的项目总数应不小于等于4个)(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开工证明文件复印件);下面说明第2条:未竣工(交工)验收的施工业绩施工业绩需提供开工证明文件复印件。请问:可否理解为在建业绩也满足附录5中的第2条要求;已交工的项目附合同协议书、竣工(交工)验收证书;未交工的项目附合同协议书、开工证明文件;已完工的不需要附开工证明文件复印件?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执行。

5、在第二章3.2.5中另加电子文件(U盘),请问U盘如何封装?。

答:U盘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同封装。

6. 请问如果中标通知书中标明项目负责人的可否算满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11页说明第6条关于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

答:中标通知书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补充证明材料。

二、对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作以下补充解释:

1、本资格预审文件第2页第3.2.4条款应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出具的日期应在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

2、删除资格预审文件第42页中 “备注:本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社保缴纳证明、资质、信誉、银行资信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组成联合体的,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内容。

3、本资格预审文件中第43页中“需附上资格预审申请人(联合体各方)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可按银行格式提供)。”修改为“需附上资格预审申请人(联合体一方)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可按银行格式提供)。”

若资格预审文件中出现与上述解释不一致的,以上述解释为准。

 

 

招标人:福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6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