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主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的意见征集

来源:福鼎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3-08-1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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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公租房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德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福鼎市主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现向社会征集意见,请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31日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福鼎市住建局,邮箱:961581206@qq.com,地址: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9号,联系电话:0593-7832856(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股)。

  福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7日

  福鼎市主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构建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公租房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缓解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等人群的过渡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宁德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宁建住〔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福鼎市主城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受理、资格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社区负责租赁补贴申请初审工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核查情况进行复核。民政部门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进行资产和收入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等部门负责配合并按时完成租赁补贴工作的联合审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准入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租赁补贴:

  (一)城镇户籍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福鼎市桐山、桐城、山前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中的户籍满两周年(截止申请之日,下同),并长期在福鼎市主城区内居住且户籍在申请时未迁出。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不具有城区社区户籍,但在截止申请之日毕业五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福鼎市主城区就业,须有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工作单位就业连续缴交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不具有城区社区户籍、但在福鼎市主城区内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在福鼎市主城区内连续缴交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满三年(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缴交单位的注册地址应位于福鼎市主城区内,若该期间申请人在不同单位务工,两个单位缴交时间间距低于3个月的,视为连续状态,间距时间可计入工作时间。

  (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特定对象。

  第五条  申请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限定在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范围内并长期共同生活。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支付房租的能力。其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纳为共同申请人;离异家庭的子女,根据法院裁判文书、调解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情况,为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跟随方的共同申请人;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所有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六条  申请租赁补贴对象,住房方面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在福鼎市主城区无住宅或自有居住型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福鼎市主城区拥有土地、商业店面、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请,非福鼎市主城区的不动产纳入家庭资产,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行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租住或未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租住或未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福鼎市主城区内租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普通住宅),租赁合同须经市房屋交易备案窗口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发票(增值税发票,下同)。未经登记备案的或无租赁发票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申请家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发票内容须一致,同一租赁房源或同一租赁发票只能由一户申请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第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资产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I类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福鼎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5万元,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下同)。

  (二)Ⅱ类家庭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福鼎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20万元。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资产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等相关资产。

  (二)车位及非福鼎市主城区的不动产。其中,购置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车位)或购买二手房(车位)以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价格为准,自建房价值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车辆。新购买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较高价值为准;二手车以保险单保险金额、二手车购置发票或二手车评估价值中较高价值为准。

  (四)其他可认定为资产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可自主选择承租房屋租赁市场的房源。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租赁补贴:

  1、 未在福鼎市主城区内租赁房屋的;

  2、 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的;

  3、 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4、 所租赁房屋未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或无法出具税务部门租赁发票的;

  5、 已享受福鼎市人才住房补助的。

  6、 上级文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租赁补贴实行常态化受理。申请人通过“公租房”APP提出申请(其它线上受理渠道后续陆续开通)。各层级联审部门严格按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并对平台预警提示事项进行处置和反馈回应。

  第十一条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 已申请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轮候家庭及已配租入住家庭的资格审查标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新申请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城区社区户籍的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非城区社区户籍的家庭,均实行租赁补贴。

  第三章  标准和发放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标准应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70%。租赁补贴标准制定,由市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租房周边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或参照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对公租房周边市场租金的评估结果;由市住建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评定结果制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应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一)计算公式: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元/㎡)×(标准补贴面积-自有住宅面积)×补贴系数

  (二)标准补贴面积: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若租赁补贴金额大于申请家庭实际租房月租金的,则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定。

  (三)补贴系数:

  1、属于I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1.0;

  2、属于Ⅱ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5。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合理估算年度租赁补贴资金需求,做好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按季度将租赁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个人应准确、如实提供银行账户,如因个人银行账户变更或账户异常而未向市住建局申报,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发,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租赁补贴发放从最终审核公示结束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畴,市住建局与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合同,补贴合同期限不应超过其市场房屋租赁期限,租赁补贴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发放采取年审制,市住建局联合不动产登记、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对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自审查结果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变动后30日内向市住建局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后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条件发生变化,经市住建局审核后,再予调整补贴方案,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合同。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区社区户籍家庭可书面向市住建局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未取得实物配租前,可领取租赁补贴;已享受住房保障或轮候取得实物配租的,不得领取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取得实物保障后的申请家庭,自通知交房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骗取租赁补贴情形处理:

  (一)同一家庭的不同成员利用相同租赁登记备案证、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各自申请租赁补贴的。

  (二)不同家庭利用相同租赁登记备案证、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各自申请租赁补贴的。

  (三)借住家庭成员或亲属房屋办理虚假租赁手续申请租赁补贴的。

  (四)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主动申报的。

  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对拒不退回租赁补贴的家庭,通过司法手段催缴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纳入住房保障信用不良档案,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租赁补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补贴家庭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续发补贴,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建局可与其签订新的租赁补贴合同,继续发放补贴;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应更新动态管理名单,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住建部门是实施租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补贴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民政、公安、人社等住房保障联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做好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动态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住建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分季度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动态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信息泄露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时另行发文修订或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