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起草说明

来源: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3-12-1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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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目前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仍停留在上一轮(2017年),为保证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和适用性,有必要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工作依据

  1、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

  (4)《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2、调查资料依据

  (1)《福鼎统计年鉴》(2018-2022年);

  (2)福鼎市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3)福鼎市上一轮(2017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4)福鼎市2017-2023年征地项目档案资料;

  (5)福鼎市其它相关资料。

  二、制定过程

  1、资料收集、初步测算

  在福鼎市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福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福鼎市各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下,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测算。

  2、征求意见

  2023年7月14日,市政府召集人大代表1位、政协委员1位、各乡镇分管领导17位、相关部门代表12位及专家3名参加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会上收集相关意见19条,已根据实际及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3、组织听证

  2023年7月12日,市政府发布听证会公告;2023年8月17日,市政府举行福鼎市被征地青苗及土地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听证会,17位乡镇分管领导、15位村民代表及12位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会上各代表对相关标准均无意见。

  4、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本《标准》经我局政策法规与审批股合法性审核,没有不同意见。

  三、主要内容

  1、青苗补偿标准

  一般农作物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征收土地按照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即采用年产值测算法,耕地为25倍(土地补偿费为10倍,安置补助费为15倍)。由此得到耕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耕地年产值×25。

  结合福鼎市实际情况,确定耕地青苗按照一季予以补偿,即等于耕地年产值。因此:耕地青苗补偿费=耕地年产值=耕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5。

  代入福鼎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得到福鼎市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分为3个档次,Ⅰ档为1840元/亩,Ⅱ档为1720元/亩,Ⅲ档为152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通过对近几年福鼎市征地项目案例的综合分析,结合福鼎市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园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统一为4000元/亩,林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统一为2000元/亩。

  3、其他标准

  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主城区范围内安征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鼎政办〔2017〕176号)执行。

  4、注意事项

  (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已经批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重点线性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行制定。

  (3)本标准由福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4)本标准有效期3年。

  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