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司法局关于《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草案解读

来源:福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1-0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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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3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鼎政办〔2022〕46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的通知》(鼎政办函〔2023〕12号)等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2021年9月3日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3号),2022年2月15日印发实施。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市司法局牵头,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相关起草单位共同参与。

  (二)征求意见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分别征求了福鼎市人武部、团市委、政府办(金防办、金融办)、财政局、城管局、发改局、发改局(粮食局)、工信局、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林业局、民政局、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人社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移民办)、卫健局、文体旅局、消防救援大队、医保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生态环境局、税务局、行管委、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茶产业发展中心、市残联、城投(公交公司)、电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人行福鼎支行、总工会、市信用联社等41个单位的建议意见,无不同建议意见。

  2023年8月4日向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41个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人社局、工信局、住建局、市人行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均予以采纳,其余单位均无异议。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司法局审查汇总41个清理责任单位所反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审定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形成《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清理结果由各清理责任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把关。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3年10月11日上午,刘建麟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就《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内容进行研究讨论。民宗局、林业局、发改局提出修改意见。2023年10月12日,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于11月9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类型

  1.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2.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未注明有效期且施行满10年的;

  4.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5.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或者仍保留国家、福建省、宁德市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

  6.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

  7.与法律法规、上位政策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8.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三)清理结果

  经筛查,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64件,清理结果如下:

  1.《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鼎政规〔2022〕6号)等11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福鼎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鼎政办〔2014〕4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清理责任单位要主动牵头,在本决定发布后,及时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完成修改。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3、《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鼎政办〔2016〕142号)等223件规范性文件由于工作任务已完成、与上位政策不相符或有效期届满,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4、《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直机关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鼎政综〔2016〕172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不再继续列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福鼎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