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草案解读

来源:福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8-2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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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和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对宅基地建房审批规划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农用地转用审批等进行了规范,现制定我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制定依据: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宁政文〔2021〕153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参与。

  2.征求意见。2022年3月31日,市政府就《关于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召开专题协调会,并进行了修改完善。《通知》分别征求了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市各乡镇(街道、龙安)等19个单位的建议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7条,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通知》在福鼎市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结束,未收到意见建议。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通知》经起草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无异议。经提交司法局审核,已按照司法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完善修改。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2年3月31日,市政府就《关于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召开专题协调会,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2022年7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8月23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1.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作用,规划依据坚持底线思维,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与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保护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村庄安全等红线底线管控要求,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合理用地。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审批,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市政府批复的村庄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审批,应符合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市政府批复的村庄近期建设方案。

  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流程为:村民申请→村委会审议→乡(镇)审查→证书核发。

  2.加强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流程为:用地申请→组卷上报→审查批准→实施供地→数据备案。

  3.批后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严格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四到场”制度即:受理宅基地建房申请后,管理人员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实拟用地;宅基地建房经依法批准后,管理人员实地核实建房情况;村民住宅建设施工到关键节点,有关人员应当实地巡查核查;村民住宅建成后,管理人员及时依法依规验收。

  4.保障措施

  (1)各乡(镇)要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2)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3)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和耕地占补平衡。

  (4)市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宣传推广村镇住宅通用图集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工匠管理,统筹推动镇村干部和工匠培训,承担经审批集中统建住宅、三层以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充实力量,切实承担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职责。村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规划许可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做好与资格审查的衔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