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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1-1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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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我市已制定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为征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提供依据,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5。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园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

  2.林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

  (三)其他补偿标准

  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主城区范围内安征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鼎政办〔2017〕176号)执行。

  四、注意事项

  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已经批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重点线性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行制定。

  3.本标准由福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4.本标准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