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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福鼎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鼎市城改办 发布时间: 2023-08-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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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印发《福鼎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统一和平衡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规范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项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4、《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共分十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仅针对因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的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是补偿安置方式。本指导意见确定四种补偿安置方式,分别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房票安置四种方式。

  三是合法产权认定。本指导意见按照房屋权证登记办理情况和房屋建设时间节点情况,予以认定房屋产权面积。

  四是房屋测量及面积认定。产权清晰的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产权不清晰的被征收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测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单位依法依规据实测量。

  被征收房屋产权清晰明确的,按产权证登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权属明确的空埕空地,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产权不齐全的房屋,按照时间节点结合房屋权证登记办理情况,予以认定产权面积。同时,对于营业性用房按照房屋权证登记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并分类进行补偿。

  五是户籍认定。户籍户数认定以公安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登记的户籍户数为准,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变更的户籍户数无效。夫妻应合为一户安置。

  六是评估机构选择。该条主要明确评估机构的选择、启动评估的条件设定、对评估结果认定等内容,该项内容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文件规定内容执行。

  七是签约期限。为避免项目长期拖延,该条款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原则上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90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具体以经审批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为准。

  八是搬迁期限。搬迁期限原则上为30天,以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九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

  (一)搬迁费按合法建筑面积8元/㎡/次的标准发放,其中营业性用房12元/㎡/次。搬迁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三)停产停业补助。停产停业补助为20元/㎡/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

  十是产权调换方式实施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不含)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予提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不足30㎡(不含),且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又无其他房屋的困难户,按住房最低保障标准给予安置。每户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在10㎡以内(含)的部分,按建安价购买;每户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在10㎡(不含)至20㎡(含)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被征收人应在最靠近产权调换面积范围内选择安置房,每户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产权调换面积20㎡,超出20㎡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购买;安置房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的80%补偿给被征收人。

  另,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00元/㎡再给予初装修补偿。

  十一是奖励政策。

  (一)产权合法的房屋,原房屋主体经认定属总一层的住宅,按认定面积的1:2计算补偿面积;原总二层的住宅,按认定面积的1:1.25计算补偿面积;属于总三层及以上的按1:1计算补偿面积。原总一层、总二层房屋,补偿面积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应补缴安置房建安造价。

  (二)限时搬迁和移交房屋的,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选择产权置换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限期搬迁奖励仅针对合法产权面积,奖励的安置面积不纳入计算。

  十二是法律责任。该条款规定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安置房回迁条件、公职人员失职处理、妨碍房屋征收工作秩序处置等内容。

  十三是附则。该条款规定指导意见以外的特殊类型建筑物的处理、有效期等内容。

  附件部分。主要明确房屋征收建安造价补偿标准、房屋征收成新率评定标准。  

  四、政策期限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政策调整,遵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