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市级政策解读

文字:《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3-07-03 15:2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为前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监管机制,为全面开展入市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制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④《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意见》, 2022年11月23日印发实施;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2023年3月1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作用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提出入市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

  (二)开展入市土地摸底调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摸清可入市后备土地资源,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台账与数据库。

  (三)维护入市主体权能。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入市主体可以委托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据授权委托书代理实施入市。尊重农民对土地入市、征收的选择权与合理诉求,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四)制定入市交易规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福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参照福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入市标底或底价的定价规则。

  (五)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合理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六)建立入市监管制度。研究建立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市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监管的事项清单和具体措施。

  (七)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确定收取比例,明确调节金用途。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分配原则,规范分配程序,监督收益使用,规避资金风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使用期限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转让、出租、抵押权能。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入市土地使用权、地上物所有权及分割登记申请依法办理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福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规范试点实施。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入市试点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