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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4-1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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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15年,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鼎政办〔2015〕136号),为维护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安全、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以及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审计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发生了变化,市委、市政府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的期盼。鉴于《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鼎政办〔2015〕136号)已失效且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更好的突出审计工作重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节约建设资金,亟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21〕89号)及《宁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审〔2022〕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政府投资审计的新发展及2019年以来我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重点内容说明

  《福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鼎政办〔2015〕136号)共28条,本次修订中,删除8条,增加3条,修订后共23条。《规定》着眼于我市发展大局,立足于适应投资审计转型新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审什么、谁来审、谁负责等问题,以健全完善审计监督责任体系为核心,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职责,压实主管部门(立项单位)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修改情况归纳如下:

  (一)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此次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审计项目计划需提请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二)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强调落实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再监督的方式,实现职能归位、有效监管。

  (三)优化审计监督重点。由工程结算审计调整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等环节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监督上来,推动审计机关从单纯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放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上来。

  (四)落实常态化审计监督。依法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涉及政府投资审计的结论进行指导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有效推动咨询服务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