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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方案(修订) 政策解读

来源: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7-2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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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方案。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福鼎市区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福鼎市桐山、桐城、山前办事处所辖社区中的户口,并在市区工作、居住(乡镇或外地调入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正式在编干部职工,但户口因为无房而无法迁入的,凭人社局或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可以申请)。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支付房租的能力。

  3、申请人和其直系亲属(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自建无产权房、违章搭盖或购买违章建筑等视为有房户予以处理,建筑面积按实计算,具体由申报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调查核实。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财产低于20万元(含20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未公布的,取再上一年度的标准。

  (二)、环卫工人、公交职工、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需在福鼎市城区长期工作、居住。

  2、申请家庭的年收入、财产等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市优秀人才在城区范围内无房或存在住房困难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家庭户籍、收入限制

  (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特定对象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

  1、福鼎市区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由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所属办事处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公示7日。

  2、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的申请程序:环卫工人、公交职工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时公示7日;经复核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建局审核;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向所在单位、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企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市人社部门复审无异议后,报市住建局审核。

  (二)、优先配租的家庭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解决低保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房源再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

  2、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3)、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4)、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特定对象。

  (三)、保障面积标准

  单人25平方米、2人家庭每人19平方米、3人家庭每人1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家庭每人13平方米。

  (四)、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租金标准:标准内租金按1元/平方米·月,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2元/平方米·月。

  2、一级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2元/平方米·月,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3元/平方米·月。

  3、二级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3元/平方米·月,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4元/平方米·月。

  4、三级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5元/平方米·月,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8.8元/平方米·月。

  5、拥有小车家庭租金标准:拥有小车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若家庭资产低于10万元的,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5元/平方米·月,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8.8元/平方米·月;家庭资产超过10万元,但低于20万元的,租金按8.8元/平方米·月收取)。

  6、市场租金:具体市场租金金额由市国投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租房周边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后实施。

  四、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1、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对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转租转借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但拒不退出,由法院判决强制收回的,自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异议,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市住建局开展资格审查工作,情节严重的,可认定其不符合申请资格,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国投公司收回其所承租的房屋。

  4、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