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鼎政办〔2019〕44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9-1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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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原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提出了治理欠薪问题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先后出台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等制度。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出台政策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2016186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暂行办法》整合了我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和推广应用“互联网+治欠保支”信息化技术管理系统工作的要求,对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到工程竣工验收后阶段的各项工作要求作了规定,明确了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监理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及法律责任,通过人工费(工资款)分离、完善企业管理、多方监管整合、强化惩处问责等措施,将有效保障人工费(工资款)来源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防止建设单位不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防止施工单位挪用工资性工程款,通过信息系统对接,方便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实施监督并迅速开展措施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