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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1-1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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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我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因素,发布了《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被征地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5,被征收园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被征收林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其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主城区范围内安征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鼎政办〔2017〕176号)执行。

  该《通知》的标准于颁布之日起实施,较上一轮被征地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主要调整了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5。其中,1/25该系数较上轮不变,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调整较上一轮部分区域有所提高。

  该《通知》的发布,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