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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工信罚字〔2022〕第1号)

来源:福鼎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 2022-06-2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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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工信罚字〔2022〕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 玮:

  经查, 2022年04月21日上午,你(单位)雇用挖掘机操作员王伟驾驶挖掘机(无牌照)在福鼎市外墩村挖掘道路土方作业,于9时许,肇事挖掘机操作员王伟操作过程中,挖掘机臂前端将10KV外墩支线03#杆拉线端勾住,造成10KV外墩支线03#杆电杆断裂上方高压导线AB相断线落地,至10KV外墩支线发生跳闸停电事故。王伟明知施工处上方有高压导线,操作前未勘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忽视施工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相片及影像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的电力设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下的;造成公用变压器停电10台以下的;专变用户10户及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张玮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处一万元罚款。

  履行方式的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必须在 2022 年 06月 4日前履行完毕。所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财政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