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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8-07-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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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福鼎市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解决农村乱埋乱葬现象,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实现公益性公墓覆盖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龙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龙安)应当建设公益性公墓,可实行一乡镇(街道、龙安)一建或多乡镇(街道、龙安)并建;城区应当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群众的丧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惠民原则。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向本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二)保护生态原则。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原则。集约节约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建设要求

(一)建设主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资金来源由乡镇(街道、龙安)筹集;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政府,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支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不得向社会吸收投资性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乡镇(街道、龙安)应当成立相应的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选址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节约使用林地。在具体选址上,要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及居住区可视范围内选址。

(三)功能分布。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美化、绿化、园林化、人文化的原则,规划绿化、道路、停车场、祭奠场所等配套设施。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建设办公服务区和的墓园区。墓园区包括墓葬区、骨灰楼堂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墓园建设要和谐、简约,绿化率不低于40%。

(四)收费标准。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日常运营监管,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福鼎市农村(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