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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09-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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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鼎政办〔2009〕113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福鼎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改善防疫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市农业局制订的《福鼎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福鼎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福鼎市农业局

  一、前言
  1、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福鼎市是我省的畜禽大销区之一,全市疫情发生的风险较大。改革开放以来,福鼎市的畜禽养殖业与全国各地一样从传统的一家一户的散养向规模化、专业化的方向迅速发展,据统计,2008年底全市畜禽养殖中生猪年末存栏6.43万头、出栏 7.71万头,母猪存栏1750头。牛1980头,家禽65万羽,羊1.82万只,兔3.2万只,并逐步形成了桐城、贯岭、前岐、店下等乡镇的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地。截至目前,全市规模化养猪场23个,规模化养牛场6个,规模化养鸡场17个,规模化养牛场11个。但是,我市畜禽养殖面临的两大困境,一方面,由于我市畜禽养殖总量偏少,现每年约70%的畜禽及其制品需通过外地调运,疫情发生的风险较大,防控难度增加。另一方面,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还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了走出这种困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改善防疫条件,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福鼎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和生态养殖小区的布局规划。
  2、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
  《福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布局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 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 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4、畜禽养殖区类型
  福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和生态养殖小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控养区
  畜禽养殖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控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控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规模按每亩土地消纳粪肥500-600千克的标准控制。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和总量控制要求。
  (4)畜禽生态养殖小区
  畜禽生态养殖小区是指在可养区内,充分考虑水源、交通、防疫、环污等因素,按照集约化养殖要求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粪污处理配套,只养一种畜禽,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度、人畜分离、管理规范、综合利用”的思路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划定对象:
  规模化养畜场、养禽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城区生活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岙里电站前池至南溪水库引水渠道两侧各50米陆域范围内,南溪水库库区和上游金钗溪、会甲溪水域,库区水体与山体相连山脊线为界陆域,水北溪桐山大桥以北至源头水域及溪头溪在我市境内水域和两岸各50米陆域范围内。龙山溪三满河道及其上游两岸各50米陆域范围内。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和两岸各50米陆域范围(以水库为饮用水源的禁建区域至水体与山体相连的山脊线)。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包括太姥山风景名胜区主景区山岳景区、牛栏岗海滨浴场、桑园翠湖、九鲤溪、冷城古堡、瑞云寺、嵛山天然草场、大小员当、翠郊古民居、日屿鸟岛、大小白鹭海滨浴场和龙山公园、双桂公园规划区域。
  3、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范围,建制镇的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 畜禽养殖控养区
  1、城市规划区外围畜禽养殖控养区
  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范围至外延1000米的区域。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控养区
  除已划为禁养区范围外,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的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控养区。
  3、主要水源涵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控养区
  市城区生活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保护区所涉及禁建区的主要溪流两岸50-500米的陆域范围。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2000-1000米,下游100-500米水域和两岸50-500米陆域范围(以水库为饮用水源的禁建区域至水体与山体相连的山脊线)。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控养区
  禁建区中所列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及外延500米的区域。
  (三) 畜禽可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范围外的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可养区范围内养殖畜禽应当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其排放的污水和废渣不得污染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畜禽生态养殖小区
  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建设、饲养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由一个独立的集约化大型养殖场,或由多个规模养殖场,或由数十个养殖专业大户相对集中连片成群构成的养殖生产区。
  畜禽生态养殖小区规划要与畜牧业结构调整和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紧密结合起来,突出当地养殖优势和特点,对养殖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村要正确引导、优先发展。畜禽生态养殖小区的建设,要全面推行“八统一”生产技术管理要求,即:统一小区规划布局、统一技术培训指导、统一圈舍建设规范、统一品种制种模式、统一饲养管理技术、统一防疫用药规程、统一环境控制标准、统一产品定单收购,实现“五良”(良种、良舍、良法、良品、良效)目标。
大力发展畜禽生态养殖小区是推动畜牧产业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养殖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有效保障畜产品安全和全面提升我市肉品自供能力有着重要意义。各乡镇要科学、规范地做好畜禽生态养殖小区的布局规划和场址的选择工作,减少资源耗损和环境污染,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提升农民居住环境质量,建设秀美家园。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管理与控制
  1、禁建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禁建区划定前地处禁建区内的养殖场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污染物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2、新建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新建的畜禽养殖场与各类功能地表水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3、对“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4、应切实加强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
  ①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经市农业局审批,畜禽养殖场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②严格审批禁建区内的新、扩、改畜禽养殖建设项目。
在其它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要有畜禽污染防治的方案和措施。凡没有配套土地消纳畜禽粪便或不具备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件的畜禽养殖项目,不得予以审批建设。
  ④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并限期整改。
  5、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入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还应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做到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实行资源化,实现减量化,达到无量化。
  7、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布局规划落实到位
  (一)实行属地管理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对辖区内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执行负总责。要建立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执行工作小组,确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研究制定规划执行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增加对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执行落实所需经费的投入,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确保辖区内畜禽养殖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国土、林业部门:收到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业主的申请后,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猪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同时配合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禁建区、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和适度养殖区内违法占地,未批抢建的规模养殖场。
  2、环保部门:对在适度养殖区内新、扩建规模养殖场,应派出技术人员对建场环保“三同时”进行全程监督,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同时,要依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存栏500以上规模养猪场的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查检测,增设监测点,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工作。
  3、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现场指导新建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以及猪场绿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
  4、农业部门:要按照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要求,积极做好经批准新、扩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建设工作。要积极做好以生猪排泄物为主的生物有机肥厂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要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
  (三)、强化联合执法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环保、国土、林业、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禁养区内到期限关闭的养殖场和禁建区内到期治理不达标规模养殖场以及适度养殖区内违法抢建的规模养殖场,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确保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实施。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
通过新闻媒体加强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宣传,对违法抢建和对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水质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强制拆除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同时,各级应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违法抢建养殖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的举报者,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