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桐山街道村级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2-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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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机关各股室、街直各单位

现将《桐山街道村级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桐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23日

 

 

桐山街道村级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街道村级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鼎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鼎发改法规〔2020〕101号)、《福鼎市村集体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定村级小额工程进入街道阳光平台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街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专设临时机构、基层站所、学校、卫生院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对拟承接村级小额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企业及工匠(必须具有对公账户)进行公开、定期、规范的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作为街道村级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取得相应项目的投标或承包资格。

第四条本街道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办”)负责名录优选、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第五条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活动由本街道负责实施,具体实施主体由工程管理办和各行业相关站所会商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本街道将本区域范围内履约评价汇总情况报相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当年度的履约评价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首次申请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或前轮无履约评价结果的企业,其履约评价结果为良好。

第七条本街道负责相应村级小额工程名录优选、使用及相关活动的行政监督,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名录内预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和动态管理。对于转包或不按期签订合同等违反规定或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剔除企业名录,并于15日内报市有关部门纳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信息共享,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二章名录条件

第八条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名录原则上在我市各相关行业企业名录中,或由村(居)委员推荐、本街道审核、报市住建局备案的街道本地工匠。

第三章名录申请、录取程序

第九条申请加入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工匠企业的必要合格条件为: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号;

(二)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列入我市各相关行业企业名录,工匠企业必须通过市住建局备案过的技术熟练的本地工匠;

(三)加入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工匠企业的需缴纳一定保证金。其中,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已在市级阳光平台企业名录缴纳过保证金的,不再在街道缴纳。工匠企业向本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缴纳施工类保证金1万元,其他服务类保证金2000元。

(四)企业及法人无列入法院失信名单;

(五)无正在被公示的限制投标类或认定不诚信的不良行为;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人可根据其自身条件申请加入相应名录,符合必要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优先入围相应名录:

在我市注册,且在本街道从事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交通、水利、林业等行业的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的企业;

第十一条申请相应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符合必要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少于规定录取名额数以内(含)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相应施工名录;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规定录取名额的,在确定优先入围企业后,对符合条件的其余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施工预选承包商综合评分的标准主要包括:相应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资质、近三年业绩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响应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特殊贡献等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择优录取采取设定录取名额(施工类:房建资质15家、市政资质15家、交通资质5家、水利资质5家、电力资质5家,同一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工匠名录库不受名额限制。中介服务机构(设计勘探企业5家、勘探企业5家、招标代理企业10家,造价咨询企业10家、工程监理企业10家)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到低录满为止。

第十四条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等格式文本。资格审查文件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资格审查公告的发布。资格审查公告在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及街道公示栏、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文件的发布、澄清和修改。资格审查文件在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供潜在申请人下载,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为资格审查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止。对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修改,在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申请人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加入名录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五)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评审。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由工程管理办进行评审,推荐资格审查预入围企业名录。

(六)诚信约谈。预选承包商预入围名录公示前,由本街道对预入围承包商法定代表人进行集体诚信约谈,预选承包商预入围企业需作出诚信承诺。法定代表人不按时参加集体诚信约谈并作出诚信承诺的,取消入围资格,产生的名录缺额按照申请企业排名高低依次递补。递补企业需另行接受诚信约谈。

(七)预入围企业名录的公示。经过诚信约谈的预入围企业名录和施工管理班子在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及街道公示栏、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八)入围企业名录和施工管理班子的确定。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由工程管理办向入围企业发放入围通知书。异议成立或投诉发现问题的预入围企业,不予列入名录,产生的缺额按照得分高低依次递补。

(九)名录入围公告的发布。入围企业名录和施工管理班子经工程管理办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确认后在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及街道公示栏、微信公众号公告。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列入名录,已列入名录的直接清除,且2年内均不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名录使用

第十六条进入本街道阳光平台实施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应当从相应名录中产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内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内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上述两种情形,报名单位在2家以上的,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报名单位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其为中标单位;没有单位报名的,由招标人再采取邀请3家以上以综合价比选方式决定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商或监理单位在街道承揽工程或承接监理业务,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或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必须为其在预选承包商资格申请时所确定的人员。上述人员最多允许同时在本街道有2个5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施工任务或监理任务,超过规定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各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分别将工程承包商、施工管理班子和完工等情况向本街道工程项目管理办报告。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发包价由项目分管领导依据经审批的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区间内(6—12%)提出建议发包价,经街道村级小额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确定,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国家各部委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范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第五章名录管理

第二十一条名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自名录入围公告发布之日起计。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名录时效的,由资格审查活动实施单位在名录到期前20日内提出申请,经街道村集体小额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延长时效结果在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及街道公示栏、微信公众号公告,延长的名录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在其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且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一)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1次或基本合格2次及以上的;

(二)企业信息未在福鼎市各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或信用信息评价被评为D级的;

(三)因转包或因诚信问题被有关部门限制等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四)拒绝参加本街道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在本街道参加投标时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信息等弄虚作假的;

(六)被市有关监督部门在指定媒体进行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

(七)在市纪委监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被记录的;

(八)在本街道承揽工程因串通投标、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受到街道通报或受到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

(九)在福鼎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单位名义阻止其他投标人投标、扰乱招投标活动、无证据进行恶意投诉举报,被本街道或市有关部门确认的。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被清除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项目,应继续完成。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名录名额不足规定数的,缺额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优选递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履约评价细则由工程管理办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街道工程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