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教育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宁德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04-23 10:42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教育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局、卫计局、财政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团委、妇联,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党工委宣传部、社会事业局,市属有关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闽教财〔2012〕163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将本《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转发至有关学校,并督促辖属学校建立健全文中涉及的所有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

  附件:1.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2.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3.宁德市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4.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5.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宁德市教育局      中共宁德市委宣传部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局

      宁德市工商局      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物价局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宁德市委员会    宁德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10月9日

 

附件1

  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效,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状况,加快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闽教财〔2012〕163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意义。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第三条 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县(市、区)和学校。符合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市属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含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寄午餐学生。

  第五条 实施标准。现阶段按《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确定的标准实施。如有调整,按新文件确定的标准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管理体制。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障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完善和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第七条 领导机构。成立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宁德市教育局、中共宁德市委宣传部、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农业局、宁德市工商局、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德市物价局、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宁德市委、宁德市妇女联合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简称宁德市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责分工。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市级政府根据省级政府制定的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政策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各地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督促、指导学校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有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联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和“食育科普”。会同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预算内投资补助,大力支持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将学校定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行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和配送机构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把好许可准入关,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食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

  (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

  (九)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宣传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一)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组织参与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负责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确定专职人员。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7〕11号)归口管理免费提供教科书、营养改善计划、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免费提供作业本等学生资助业务,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宁德市教育局 农业局 财政局 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精准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助〔2018〕9号)文件精神,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经学校(幼儿园)任命的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专(兼)职人员,任职时间可计算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 宣传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6〕4号)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推广示范。各地各校要全力推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规范管理;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各地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各地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地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各地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学生营养办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学校食堂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五条 各地学生营养办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市学生营养办汇总审核后,报省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三章 受助对象认定和评审

  第十六条 实行主动资助。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受助对象无需申请,但需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寄宿生应经主管教育局审核确认;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以下简称兜底受益对象)应经主管扶贫、民政等部门的确认,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七条 甄别受助对象。各地各校要认真甄别受助学生类别,做好受助对象资料的收集、归档。

  (一)建档立卡对象。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各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名单确认表,提请或函请县级扶贫部门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城乡低保对象。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各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名单确认表,提请或函请县级民政部门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低保证”需经当年动态年审);

  (三)特困供养学生。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各校特困供养学生名单确认表,提请或函请县级民政部门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普通寄宿生。学校收集受助寄宿生相关信息,填写《201 年  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寄宿生花名册》(附件6),经校长签字,学校盖章,报主管教育局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规范实施步骤。组织好营养改善计划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一)宣传发动。在学生入学前和入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家长、学生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流程等。应明确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建档立卡、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等学生可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城乡寄宿制寄午餐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摸底筛查。每学期开学,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对兜底受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具体步骤:1.“自上而下”是由各地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供截止至每年3月20日或9月20日的建档立卡或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名单,供学校进行全面核实摸底排查;2.“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是学校将核实后的建档立卡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受助对象名单进行分类汇总,并将汇总名单提供相关部门再次盖章确认,确保受助对象一个不漏。

  (三)核实证件。兜底受助对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收集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信息、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残疾学生信息,分别填写《宁德市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学生审验表》(附件3)、《宁德市低保家庭学生审验表》(附件4)、《宁德市残疾学生审验表》(附件5),送交相关县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部门审验确认盖章,作为学生困难相关佐证材料归档。

  (四)评审认定。营养改善计划受助对象名单需经学校评审,并填写《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及"一补"对象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7)。

  (五)助前公示。学校评审认定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 年 季学期宁德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受助学生名单公示》(附件8)和《 年 季学期宁德市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名单公示》(附件9),将拟上报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层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公示学生隐私信息。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

  (六)上报数据。

  1.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全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系统,上报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信息。

  2.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第一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子系统,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工作,并填写《宁德市义务教育学校受助学生确认表》(附件10)、《 年 季学期宁德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11)和《 年 季学期宁德市义务教育"一补"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12),以纸质形式(各一式三份)送交主管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归档,同时作为当地财政下达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3.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时间节点完成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月报系统的填报。学期结束前督促学校填写《 年 季学期 宁德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实施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 年 季学期宁德市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2),并汇总上报存档。

  (七)专账核算。主管教育局配合同级财政完成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和“一补”资金的核拨。学校应对以上核拨资金及预收伙食费进行专账核算。

  (八)建立台账。学生资助工作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宁德市学生资助工作台账》(附件13)形式,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台账,便于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执行情况的核查和监督。

  (九)资金预算。学校根据本年度学生资助执行情况和下一学年招生计划等,预测下一年度学校营养改善计划人数和“一补”受助人数,编写《宁德市学生资助资金预算表》(附件14),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备案。

  (十)资料建档。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学校按照《宁德市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附件15)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资料建档归整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是学生资助第一责任人,受助学生信息必须经过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九条 各地各校要办好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食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各学校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或晚餐为主,无法提供午(晚)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如果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二十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各县(市、区)要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学校科学合理供餐。要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对食用营养餐的学生群体开展常态化营养监测工作,建立学生营养健康档案,以利于科学评估和指导营养改善工作。要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开展“食育科普”工作,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人员、学生和家长对营养科学的认知程度,改变学生及家长平时不科学的营养餐饮观念,调整饮食习惯,提升“食育科普”工作成效。

  (二)各地各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二十一条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各地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尽快完成达标学生食堂的建设。

  (二)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和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三)各地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各地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针对食堂管理、饮食安全、营养膳食及财务管理等内容,每年举办1-2期营养改善计划业务培训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主管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提高学校食堂资金效益。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统一用于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天数结算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如出现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同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六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供餐等环节的管理。针对学生营养餐加工制作等过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推动以各县(市、区)为主体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一采购、集中配送模式,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采购。推动实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一配送招标制度。各县(市、区)学生营养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制定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需要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都要通过规范的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坚决阻止不合格企业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同时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留样专用容器封面应标注留样日期和时间,并做好记录,由经办人和监督人员签字存档。

  第二十九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培训。

  各地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安排。

  (一)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福建省义务教育拨款机制给予保障。

  (二)我市9个县(市、区)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多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海岛地区、贫困地区等为重点的地区,可按现行政策予以倾斜。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四)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资金拨付。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后纳入国库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连同“一补”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资金监管。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地要利用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助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助学生人数等信息,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设区市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各地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学校食堂)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供餐单位(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配送企业是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依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九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健全和完善业务档案

  第四十条 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4〕19 号)和《关于做好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5〕10号)要求,归整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来的所有工作业务档案,包括规章制度、资金管理、食品管理、学生营养监测和体检等业务相关材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食安办、团市委、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地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闽教财〔2012〕16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要求,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有关条例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市、区)和学校,符合条件的市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级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办法及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出台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生产、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2.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将学校定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行监管。

  3.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

  4.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调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7.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七条 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学校食堂(伙房)必须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食堂准入的基本要求如下: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校食堂退出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地方政府停止学校食堂(伙房)供餐资格。

  1.学校食堂(伙房)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学校食堂(伙房)。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退出办法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 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条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

  全市实行大宗食品和辅材“统一采购、集中配送”模式。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证明文件,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采购清单、票据等,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

  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日期和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十五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十六条 食品配送。

  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八条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定事故等级,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级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流行病学相关结论;协助进行现场卫生处置;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二十二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食安办、团市委、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德市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闽教财〔2012〕163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市、区)和学校,符合条件的市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条 建立大宗食材“统一采购、集中配送”制度。各县(市、区)对学校食堂必需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来确定有资质的供货商,实行“四统一”的政府采购模式,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探索建立以供应商为主体的可支持移动终端应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从食品生产源、定货、配送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适时、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及时索证索票,索取质量检验报告、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三条 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供货商提供给学校的蔬菜尽量能对接当地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配送食品查验制度。学校要指定专人对供货商配送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行严格查验,确保食品安全;对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对《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律予以退还并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同。每次确定采购订单时应对食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格、价格、数量及询价等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品和原辅材料询价制度。各县(市、区)每周要选派两个学校管理员同供货商工作人员一起到合同指定超市有关食品和原辅材料进行询价并做好记录。各种食品和原辅材料的询价价格按照采购合同计算确定下周食品采购价格,并向本县(市、区)所有寄宿制学校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五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八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三十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三十一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原料控制应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加工制作应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四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日期和时间、留样人员、监督或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七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既有高中部又有初中部的完全中学,原则上要分开办食堂,食堂财务账目分开做。确实因客观条件受限,高中部和初中部尚无法分开办食堂的完全中学,建议采取自购制供餐方式。学校必须试行一个月后核算食堂成本开支,测算出每个学生的成本开支,以提高学生营养餐饭菜票面值的形式贴补到初中部学生身上,避免挤占初中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现象。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四十一条  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二条 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三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第四十六条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五十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一条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五十二条 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建立监督机制。教育部门要督促义务教育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等有关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食品安全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五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食品和原辅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食安办、团市委、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闽教财〔2012〕16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实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学生信息,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是指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审核的有效证明,以便准确掌握学生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严格落实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指为有效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利用现有的学籍管理系统,遵循“准确、完整、实用、够用”原则,能够接口开放、充分兼容、数据共享。信息采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工作。所有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信息必须进入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县(市、区)和学校,符合条件的市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助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市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负责全市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查试点学校入网资格;对辖属所有学校相关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负第一监管责任。

  学校负责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实名

  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统计、上报、维护等,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基本信息

  第九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报表信息等。

  第十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籍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民族、户籍所在地,学校名称、年级名称、班级名称、入学年月、入学方式、就学方式,健康状况、身高、体重,是否为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一补”,现住址、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学生照片等信息。

  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身份证重号应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修改,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学籍主号可用监护人的身份证号。学籍辅号按福建省统一制定的编制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举办者类型、学校驻地城乡类别、学校办学类型,补助标准、供餐模式,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主页地址,校长姓名、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报表包含自定义统计报表和常规统计报表,自定义报表根据需要确定相关统计信息,常规统计报表应含以下信息。

  校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在校学生总数、班级数、受助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供餐模式。

  县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助学校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助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助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市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助县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助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助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实行分级录入、分级审核。学校和学生基本信息由学校负责组织采集和录入,经系统查重和审核,报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入库,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学校录入信息提供支持与保障。

  在初始使用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学校应完成新生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因学生学籍变更造成受助人数变化时,学校应及时上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对系统数据进行相应更改。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管理,锁定后如需更改,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方予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毕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离校的,从变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学校享受营养补助。从其他学校转入试点学校的学生,应享受营养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助学生花名册,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学校盖章,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后,送主管部门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报常规报表至同级学生营养办。县、市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学生营养办,省级学生营养办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将电子数据和书面报表汇总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复核后,对各地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营养办要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

  分析,并供有关部门共享。数据分析应参考统计、计生等部门的统计信息。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各地各校应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学生信息管理科学规范。

  第二十条 各地各校要加强资助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研讨,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配置必要设备,以顺利实施建档、采像、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创设良好基础网络环境;优化系统功能、最大限度减少系统自身安全隐患;规范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各用户在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系统,严禁越权操作;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应急响应等制度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促进信息有效利用与安全管理协调统一。严格禁止学生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对擅自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规范信息审核操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学校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变更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电子与纸质档案材料,重点是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受助人数、各类供餐模式人数以及“一补”人数。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教育局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食安办、团市委、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和《宁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促进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应纳入各地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各地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信息公开工作。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试点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县(市、区)和学校,符合条件的市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营养改善计划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供餐企业名单;营养专家组人员名单。

  (三)营养改善计划各阶段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统计信息;营养改善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营养改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营养改善计划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情况。

  (九)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先进经验、典型事例。

  第七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学期实施进展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情况,不得公示学生的隐私信息。

  (三)营养改善补助收支情况和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

  (四)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及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

  (五)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八条  供餐企业(学校食堂)通过县级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用餐学生名单、次数和时间。

  (二)带量食谱、价格、数量、时间;接受补助与资助情况。(三)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学校应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

  便利。定期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信息:

  (一)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电视、报刊、杂志、相关门户网站,微博、短信、微信等;

  (二)学校的公报(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致家长公开信、专用手册等;

  (三)学校家长会、教代会、学代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根据协议定期将学生营养改善相关信息,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同级学生营养办和供餐学校,由同级政府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依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食安办、团市委、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