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死亡户口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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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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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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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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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佐证死亡的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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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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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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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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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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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途径与方法 |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救济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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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线路 |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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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593-2195120 联系地址: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行政服务中心B区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投诉电话:市效能办 0593-7811000 中心效能督查组0593-2195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