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选树宣传活动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23-11-0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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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养老服务工作者的良好氛围,根据《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要求,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决定开展“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选树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时间

  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

  二、推荐范围及名额

  本次选树宣传的“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共20人,分养老护理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者、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含志愿者)三个类别。其中:养老护理员10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者5人、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含志愿者)5人。养老护理员须是养老服务机构的一线养老护理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者须是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含志愿者)须是民政服务机构、社工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兼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或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各设区市分别推荐5名候选人,每类至少1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2名候选人,且不能是同一类型。

  三、推荐条件

  (一)养老护理员

  1.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明礼诚信,乐于助人。

  2.热爱养老护理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风范。

  3.热心服务老年人,主动、热情为老人提供优质、满意、安全的护理服务,深受同事、老人及家属的肯定和赞扬,事迹感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从事养老护理员一线工作满5年以上,目前仍在一线岗位上工作。

  5.熟知并严格遵守服务规章和工作流程,年内无有效投诉记录,无责任事故发生。

  6.在市级及以上的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佳绩者优先推荐。

  (二)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者

  1.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明礼诚信,乐于助人。

  2.热爱养老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风范,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

  3.所在养老服务机构2年内无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服务纠纷,无重大舆情、无老年人有效投诉事件。

  4.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结合老人实际需求和自身功能定位,在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情绪疏导、社会互动等方面提供创造性服务,取得一定成绩。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养老管理运营与服务经验,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设施完善、制度健全、服务质量好、老人及家属满意率高,在养老服务行业有较高的认同度。

  (三)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含志愿者)

  1.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明礼诚信,乐于助人。

  2.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需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我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年限达5年及以上。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有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实务能力,能熟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协助老年人解决问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较大贡献,产生较好社会影响。

  3.养老服务志愿者须思想品德好,崇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参加爱老助老敬老志愿服务活动,热心帮助留守、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人,具有显著成绩和广泛社会影响,事迹感人。

  四、活动评选步骤

  (一)报名推荐阶段(10月中旬)

  根据评选标准,广泛发动,认真评议推荐,将符合参评条件、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养老服务工作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参评。

  推荐对象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应按管理权限书面征求相关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应征求企业所属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所有推荐对象都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确保政治清白,无违纪违法行为。

  参评人员须按要求填写《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2)和《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3),表格内容要求表述准确、突出重点,如获得相关荣誉,应附上证书、奖状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初评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并将参评资料报送所属设区市民政部门。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按照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于11月3日前将推荐人选汇总表、推荐审批表及征求意见表寄到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三)专家评审及网络投票阶段(11月上旬至11月下旬)

  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组建评选委员会,对各地市提交的推荐人选名单进行评审,择优推选出30名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候选名单。将对30名候选名单的事迹刊登在省级合作媒体的新媒体平台及福建民政、福建养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四)结果公示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

  评选委员会结合专家打分情况及网络投票情况,研究确定20名选树宣传对象,并在网站、公众号等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正式确定为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

  (五)事迹宣传阶段(12月)

  向媒体及公众发布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名单,并向入选者颁发证书,印发通报。组织相关媒体对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事迹进行集中采访报道,通过设计制作公益海报、短视频等方式,在福建民政、福建养老等微信公众号连载发布,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者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精心部署,规范有序开展选树推荐工作。

  (二)严格把关,公平公正。在推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推荐人选业绩要突出、事迹要生动鲜明,在所从事的养老服务工作中能产生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各地推荐对象须在其所在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推荐对象事迹的真实性。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和民政部门对评选出来的“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全社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参与度和知晓度,激发广大养老服务工作者立足岗位、爱老敬老的工作热情,营造向先进学习、向典型看齐的浓厚氛围。

  附件:1.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推荐人选汇总表

  2.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推荐人选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籍贯

  民族

  政治

  面貌

  学历

  现工作

  单位职务

  从事养老

  服务年限

  推荐

  类型

  联系电话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  历

 

  从事养老

  服务年限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及职务

 

  推荐类型

 

  所获荣誉

  及时间

 

  个

  人

  简

  历

 

  主

  要

  事

  迹

  (2000字左右,可另加页)

  所在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

  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民政部门

  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

  评审意见

 

  网络投票

 

  公   示

 

  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

  福建省“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单位性质(机关、事业、企业、其他)

 

  公安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

  人事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纪检

  监察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

  监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