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四号
《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全面规范、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财政预算、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数据、资料,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基本情况;
(二)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三)预算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政策要求;
(四)预算收入测算情况;
(五)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基本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可以召开预算草案解读说明会,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解读预算草案,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对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情况;
(二)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情况;
(五)新增资产配置及共享情况;
(六)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主要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六)返还性收入、支出和转移支付情况;
(七)财政管理与改革相关情况;
(八)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企业、单位,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保险项目编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调研,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听取重点监督部门、单位关于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或者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一)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批复和公开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下达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基本情况;
(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四)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
(三)收支是否平衡;
(四)其他与预算调整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对本级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第四十条
(一)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情况;
(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
(三)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
(四)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情况;
(六)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
(七)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一)在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中,反映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债务余额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等情况;
(二)在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人民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结构、项目安排等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还计划等情况;
(三)在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重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
(三)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上一年度未完成整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以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审计移交、移送违纪违法事项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五)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以及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