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各类考试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鼎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5-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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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2018年各类考试安全管理,确保我市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招委〔20181号)、《宁德市关于印发2018年宁德市中考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宁教综〔2018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各类考试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年各类考试基本情况

1.普通高考:设福鼎一中高中部和福鼎六中2个考点,其中,一中高中部为文科及文科艺术、文科体育考点,共有考场35个,考生954人;六中为理科及理科艺术、理科体育考点,共有考场64个,考生1829人。

2.高中会考:文化课笔试设一中高中部、一中初中部、福鼎六中等3考点,上机考试设一中高中部、二中、三中、四中、六中、职业中专、茂华学校等7个考点。

3.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设福鼎一中高中部、福鼎一中初中部、福鼎四中和福鼎六中等4个考点,其中一中高中部考场48个,考生初三1275人、初二1384人;一中初中部考场42个,考生初三906人、初二1209人;四中考场39个,考生初三932人、初二1140人;六中考场63个,考生初三1500人、初二1840人。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

1.要高度重视考试安全工作

2018年各类考试的安全目标是:考前无泄密,考中没有大面积、有组织的违纪舞弊和其他重大考试安全事件,考后评卷无泄密。考试安全无小事,它关乎社会的稳定、公平与公正,是社会舆论的热点,确保招生考试安全是考试工作的底线和生命线。各考点校和与考校都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要认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针对考试工作各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各类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严格依据《考试工作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置要突出“快”字,即快发现、快研判、快处置,而且要处置得当,防止信息扩散。要主动防范应对,想在前、想的细,预案要周全、可操作。

3.要明确岗位责任

对照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到岗、责任到人。每个考点配1个主考、4个副主考(其中教育局派1人,每科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司铃室、广播室必须有1名副主考在场。视频监控室内须有1名副主考负责视频监控工作,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听力播放室内须由1名副主考),听力播放室的技术操作员和非高三英语教师均要AB角。要细化考务人员的分工,明确监考员组合的分工与各自职责

4.要强化安检工作

安检工作包括考生安检和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检。安检不能走过场,监考教师要在考场内规定位置,逐一对考生进行安检,严防考生将手机、手表、电子手环、计算器、涂改液、修正带以及具有信息收发功能的设备、扫描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主考要指定专人在考务室入口做好考务人员的安检工作,杜绝考务人员将违禁物品(包括手提包)带入考务室,更不能带入考场。

5.要狠抓考试安全和考生安全管理

1)要切实加强诚信考试和考试纪律教育。要通过校园网、召开家长会、张贴宣传标语等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信考试的良好氛围。教育学生诚信应考,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让所有考生和家长都能认识到考试违纪舞弊的严重后果,以达到不能作弊、不敢作弊、最终也不想作弊的目的。各与考学校要指派得力教师在考点门口负责收缴学生携带违禁物品,防患在前。

2)要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刑法修正案(九)”“温馨提示”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3)强化考生安全管理,做好防恐防暴工作

各中学要安排分管副校长或中层以上的领导带队,并根据考生数委派足够数量、责任心强、有管理经验的教师(至少1名女教师)负责考生管理。所有应往届考生都必须由原报名学校负责组织参加考试,非考点校考生应考,除考点所在地有亲戚可投靠、并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外,一律由报名学校组织管理,统一安排食宿。要做好各时段的清点工作,及时弄清学生去向,按时集合,按时进入考场。所有学生要服从随队教师的领导,不得无故脱离团队。考试期间,带队领导要与学生一起食宿。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考生往返,必须由具有客运营运资质的车队承运,不得超载。每部车必须有1名教师负责监督,并时刻提醒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驾驶。

要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做好考生食宿地点的食品卫生监控和卫生防疫工作,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教育考生不吃生冷不洁的食物,妥善安排考生生活。每个考点要配备2名专业医护人员(由卫计部门委派),做好突发疾病的医疗救治。

要做好防溺水宣传教育,防止考生因擅自游泳而发生溺水事故。

三、强化后勤保障,规范考点布置

1.做好考前准备自查工作

要再次对考点设施设备进行拉网式的检查,进行全负荷压力测试,及时排查设备故障,确保网上巡视监控系统、信号屏蔽和金属探测设备、身份识别系统、广播系统、外语听力播放系统、信号电铃、通讯、供电设施及线路、备用电源、灯光照明及考场内的电风扇等设施设备能够全程正常运行,保证万无一失。

2.规范考点布置

考点校门口上方悬挂统一横幅“2018年福建省××××××考试××考区××考点”。考点醒目处要设置宣传教育栏和公告通知栏(含举报电话号码),张贴鼓励考生沉着应考和“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等宣传标语,设置《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应急疏散示意图》、《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考场规则》、《重要提醒-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教育部令第33号)、“您准考证带来了吗”、“您准考证带走了吗”、“请不要将违禁物品带入考点”等须向考生告示的注意事项。考点内部考场四周5米范围以外,应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封闭式”试卷专用通道、警戒线、警戒标识及出入口。

3.规范考场布置

要根据《手册》要求,及时布置考场。考场内要设置“安检区域”,每个考场要配备走时准确的挂钟,并安排专人做好校准,考场内与考试无关的电子设备要关闭,防止电流产生的噪音干扰。要统一配置考务用品,如小石块、固体胶、垫板、2B铅笔、0.5毫米蓝色签字笔(要检查,防止黑色签字笔夹在其中)、橡皮擦、削笔刀、“缺考”、“空白”印章、蓝色印油等。每个考场配30张课桌,,所有桌子抽屉要清空,排列规则按7、8、7、8张排列或7、7、8、8张排列(同一考点必须统一标准),要保证考场后门能正常开关。

四、强化试卷(含备用试卷)安全保密管理,确保试卷安全

1.加强四中中考考点试答卷过夜存放的安全保密管理

1)规范设置试卷保密室门锁。保密室设置3道门锁,分别为:内屋门锁2把和试卷铁柜门锁,铁柜门锁钥匙指定1名专人保管,内屋门锁钥匙由公安人员和保密室负责人分别掌管。

2)认真遴选试卷保密人员。保密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素质优良、责任意识强的正式在编人员。落实回避制度,签订《保密责任书》,凡直系亲属、直接利害关系人、初三毕业班任课教师和初二地理生物任课教师以及有考试诚信不良记录的人员都不得参加试卷保密工作。保密室保密人员配置:保密室负责人由考区委派,值班巡逻人员6人,其中公安人员2人,四中2人,十七中2人。

3)建立试答卷安全保密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认真落实试答卷进出保密室交接登记、值班巡逻记录、保密室试卷收发流程等各项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4)要加强值班巡逻。保密室值班巡逻人员吃住在保密室,24小时必须始终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为公安人员。当班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保密室,要不定时巡逻、查看保密室外围情况。

5)加强试卷运送过程的安全管理。要及时了解高速公路的交通状况,在高速公路行驶要保持匀速,不超速,不超车,前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要加强备用试答卷的安全保密管理

备用试卷(答题卡、听力光盘)应存放在专用铁柜,试卷柜要在主考室的视频监控之下、一柜双锁、钥匙2人分别保管。认真落实备用卷启用审批制度,启用前要请示考区主任或副主任,经主考、副主考共同审批后,填写《备用试卷(答题卡、听力光盘)启用审批表》,启用时须在主考室全程视频监控下启封。

3.建立考试安全保密信息上报制度

1)实行保密室安全零报告制度。四中考点要在每日20:30前(首次报送时间为试卷送达保密室时)向考区报告试卷安全保密情况。保密室要实行24小时、全方位、无死角监控,监控录像回放实行6小时回放查看制度(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18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

2)实行考试实施情况零报告制度。各类考试每科目开考30分钟后,各考点应立即报告缺考人数及缺考主要原因、启用备用考场数及启用原因、在备用考场考试的人数;外语科目开考5分钟后,应立即报告听力考试开考情况;听力考试结束后10分钟之内应报告外语听力考试总体情况。

3)实行考试违纪零报告制度。每科考试结束30分钟后,各考点应报告夹带、替考及携带通讯工具作弊人数,违纪件数、违纪人数,备用试卷启用份数、备用答题卡启用张数。

五、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抓好考务培训

1.考务工作人员要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学习《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考试实施程序》和《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熟练掌握考试实施程序要求,做到有疑必问,不能想当然。高考、会考、中考的考务实施程序大体相同,但有些环节有所区别。

2.要做好监考员和考务管理人员的甄别、遴选,建立一支稳定、专业、可靠、敬业的考务管理队伍,监考教师的选派不能采取“轮流做庄”的方式。要坚决落实回避制度,凡直系亲属、直接利害关系人、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发生过严重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的,都不得参加本年度的监考和考务管理。

3.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考务培训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强化考试实施各环节的学习与培训,针对考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容易错误的环节、一些重要时间节点的操作规范要反复强调,有针对性的做好培训。考务培训的重点:一是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强化依法守法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二是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考务工作职责,熟练掌握《考试实施程序》,三是总结往年的经验教训、容易出错的环节;四是熟悉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考务管理容不得半点马虎,要以“慎之又慎、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抓好考务管理,认真汲取往年在高考、会考、中考考务管理的经验教训,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提高服务意识。强化考试关键环节的管理,做好信息核对、检查和提醒,特别要把好考前准备和考试结束收卷、整理、清点、验收、密封、移交的关口,确保万无一失。

高考培训时间:6月6日下午2时30分,中考培训时间:6月21日下午2时30分,会考培训时间:6月15日晚上7时,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培训,不得缺席。

培训期间,严禁将考务培训场景、工作证件、资料拍摄、上传QQ群、微信朋友圈、社交网站等。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2.重要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福鼎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4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考生牢固树立尊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考试作弊和涉考犯罪行为,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