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 名称 |
法 条 |
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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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 品 的 ;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 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 的 ;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存在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一项的处5000元 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存在二项的处7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三项及以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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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 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或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的。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2)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
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 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 可证明文件。 |
1.提供虚假的质量管理文件、储存设施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等资料的,由 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申请,有许可证的吊销其许可证,处10000~20000元罚款; 2提供虚假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证书的,由原 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申请,有许可证的吊销其许可证,处2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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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 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 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 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1.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及时报告但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 7500元罚款; 3.既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又未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处75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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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 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 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许可证明文件,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的, 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无违 法所得的,处20000元罚款; 2.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许可证明文件,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不 足2万元的,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 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罚款; 3.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许可证明文件,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不 足3万元的,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 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0元罚款; 4.倒卖、转让、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证明文件,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不 足5万元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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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的 。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 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处500-1500元以下罚款; (2) 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至二个月以内处1500-3000元以下罚款; (3) 擅自营业时间在二个月至三个月以内处3000-5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1项情形的或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至五个月以内,处5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2项情形的或擅自营业时间在五个月至八个月以内,处10000元 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3项情形或自营业时间在八个月至十二个月以内的,处15000以 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 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 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 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 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1.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公共用品用具一项检测指标不合格处5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用品用具二项检测指标不合格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3)公共用品用具三项检测指标不合格或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 清洗、消毒、保洁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下列 标准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2000元至10000 元的罚款; (2)造成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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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用具有一种至三种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10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 (3)造成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 用具有超过三种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1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4)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1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视为严重情节: (1)类似违法行为曾被行政处罚过的; (2)拒绝、阻挠卫生执法人员检查的;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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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 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 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 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 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 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 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 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 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 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 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 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 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 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 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
1.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三十七条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按下列标准罚款: (1)有1种情形的,处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或3种情形的,处5000元以上至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情形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有1或2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3种以上情形的,处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视为严重情节: (1)类似违法行为曾被行政处罚过的; (2)拒绝、阻挠卫生执法人员检查的;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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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 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5人的,处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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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款 ; (2)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5人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 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罚款: (1)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5人的,处5000元以上至8000元以下的 罚 款 ; (2);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5人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 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 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 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按下列标准罚款; (1)公共场所经营者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处5000-10000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危害健康事故的,处10000-15000罚款; (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 害扩大的,处15000-20000罚款 (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有隐 瞒、缓报、谎报情节,导致危害扩大的,处20000-30000罚款. 2.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视为严重情节: (1)类似违法行为曾被行政处罚过的; (2)拒绝、阻挠卫生执法人员检查的;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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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 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标准罚款: 1、未给1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以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给2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以10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给3名及以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以 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