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瓶装燃气停止供气或更换气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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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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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 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十日公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确需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三十日公告并告知新供应站(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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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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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燃气企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申请报告 2、燃气企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保障正常供气措施及实施方案或委托其他燃气企业转供气协议 3、企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公告 4、《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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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本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对于通过省网办提交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之内对群众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全程网办条件的按五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对无法提供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需要对其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原件材料进行比对或需要到窗口签字确认的等不具备全程网办的需转到窗口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受理程序: 1、受理:用人单位到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单》;若主件齐全附件不全,须预受理并开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待缺件补齐补正后,转为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1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股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注:以上承诺时限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和听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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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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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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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到窗口领取或快递送达(快递费用到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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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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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途径与方法 |
救济途径:1.向本级人民政府(福鼎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宁德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复议;2.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救济方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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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路线 |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下车步行至住建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住建局(市建设局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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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593-2195079;7852002 联系地址: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住建局二楼56号综合窗口(城管局窗口) 投诉电话:福鼎市效能办 0593-7811000 中心效能督察 0593-2195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