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救助政策

来源:宁德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2-11-30 10:44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类型 对象 报销比例 备注
住   院 第一类人员 经报销后医保内90%    特门与住院救助年度限额为15000元,其中特门限额5000元,住院限额1万元。办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人员分类附后)
第二类人员 经报销后医保内70%
特殊门诊 第一、二类人员 经报销后医保内60%
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三类人员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 元;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5000元;5万元以上的,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0元。(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申请办理时限截至次年12月31日)
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四类人员    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及特殊门诊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特需医疗费用(含床位、护理、诊疗等)后,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2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救助,(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申请办理时限截至次年12月31日)
人员分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认定部门:民政)、孤儿(认定部门:民政)。

第二类:低保对象(认定部门:民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重点优抚对象(认定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革命“五老”人员(认定部门:民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认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重度残疾人(认定部门:残联)。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三、四类救助条件

第三类救助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2、家庭银行存款不超过年人均低保标准的4倍;

3、申请救助前6个月银行交易记录累计转入金额不超过年人均低保标准的4倍;

4、家庭无购置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

5、家庭自有房产少于两套(含两套);

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四类救助条件: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中第四类救助对象只能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当年内发生的累计医疗费用扣除本年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申请办理时限截至次年12月31日),其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除外):

(一)收支水平认定条件: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含4倍)且家庭医疗费用支出明显困难的。

(二)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总金融资产总额超过12万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商品房或安置房);拥有轿车、货车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船舶的家庭。以上3种情况不能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