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夯实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建议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0-2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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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6月23日省厅召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针对历年来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巡视、审计、监督检查、蹲点调研等发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地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存在个别第三方机构鉴定不规范、危房修缮加固不到位、改造后未对贫困户加层进行跟踪鉴定和验收标准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质量,确保实现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各地要结合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工作,认真落实信息共享、跟踪回访、动态监测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关注脱贫攻坚,强化住房安全有保障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针对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实现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全覆盖、无死角、零差错。请各地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一、把握好危房鉴定准确性问题

1.1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现住房原由第三方机构鉴定或县乡组织简易鉴定发现鉴定结论不准确的,对相关机构或单位组织鉴定的房屋要进行再排查鉴定,存在问题即行整改到位。

1.2  把握好农村危房鉴定标准和农房安全鉴定标准之间的关系。住建部2009年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2019年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并要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帮扶,切实提高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质量。在核验中,要把握好新旧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问题,按照农房鉴定和改造年限,尊重当时鉴定标准和住房安全鉴定结论,不能用新标准去判别往年的住房安全鉴定结论,也不能用老标准去鉴定2019年以来住房安全情况。

1.3   执行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3.1  以下情况应评为C或D级:承重砖墙厚度≤120mm,或者石墙的部分石料松动。当墙体采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干砌时,或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

1.3.2  古大厝等联体房屋,要整体进行鉴定,不能单独鉴定贫困户产权所有的局部位置。

1.3.3  按照2019年住建部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8度及以上高地震烈度区应对抗震构造措施着重进行鉴定,主要检查以下项目:①墙体承重房屋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②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砌体墙承重房屋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③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的房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6度、7度设防地区的房屋,宜根据墙体类别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④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端开间及中间隔开间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檐口高度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⑤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⑥承重墙体最小厚度,砌体墙不应小于180mm,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生土墙不应小于240mm;⑦后砌砖、砌块等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

二、把握住房安全有保障实体性问题

2.1  对原住房经鉴定或评定安全,但在核验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点的,要及时进行排查,对于观感质量较差或者鉴定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应重新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不安全的及时纳入改造,并采取过渡措施让贫困户不住危房。

2.2  危房经维修加固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安全,不能只维修墙体、屋面、门窗,甚至简单粉刷。在核验中发现危房维修加固后仍然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住房安全。

2.3  石结构屋盖石板条采取加浇混凝土面板进行修缮加固,须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承载力验算。

2.4  石结构房屋改造后经第三方鉴定为安全,之后又加层的,须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承载力验算,并重新出具鉴定结论。

2.5  加强贫困户住房安全跟踪管理。贫困户住房改造后鉴定安全,之后又加层的,应重新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不安全的及时纳入改造,并采取过渡措施让贫困户不住危房。

三、把握危改验收标准问题

3.1 住建部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中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验收标准,包括危房改造后住房的建筑选址要安全,有功能区分,有门窗,具备日照、采光、通风设施,所有验收项须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不合格。要避免为了按时完成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扫尾工程任务,没有达到验收标准就急于竣工验收。要达到基本入住条件,方可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