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换领

来源:福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3-05-3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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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居住证申领
事项名称 居住证换领
法定依据 [法规] 《居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63号) 
国务院   2016年01月01日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规章]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1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01日 
  第十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法规]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 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等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闽公综〔2021〕275 号) 
福建省公安厅   2021 年 11 月 8 日 
  第二百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户籍在我省的流动人口可直接换领《居住证》;户籍在外省的,应提交项目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先行办理居住登记主项变更,再换领《居住证》。 第二百二十四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 居住证补领、换领的,签发时间变更为补领、换领签发时间,按更新后签发日期时限办理签注。
申报条件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主办处室 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政务服务中心B区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咨询电话 0593-2195120
申报材料 原《居住证》;《居民身份证》
受理地址 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政务服务中心B区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交通指引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法定时限 15
承诺时限  5
投诉电话 福鼎市效能办0593-7811000,福鼎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93-21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