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恢复户口)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来源:福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0-10-2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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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恢复户口)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法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8日 
  第十六条 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拍照(复印)留存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材料。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三)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等能够证实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文件材料。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家庭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十六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期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办理。
申报条件 第五十六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期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办理。   
主办处室 自然资源局二层政务服务中心B区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咨询电话 0593-2195120
申报材料 护照或者旅行证;《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未超过6个月的);申请书;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及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
受理地址 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政务服务中心B区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交通指引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1
投诉电话 福鼎市效能办0593-7811000,福鼎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93-21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