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户口登记(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经动员无效,坚持自行抚养,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三年,村居同意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采血入库比对)

来源:福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3-08-2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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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户口登记(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经动员无效,坚持自行抚养,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三年,村居同意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采血入库比对)(★★★★)

行政服务

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第二款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

一、进一步明确户口登记的有关事项(二)进一步规范被捡拾抚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3.明确有关证明材料及流程:抚养人申报被捡拾抚养人户口登记,应凭抚养人户口簿、书面申请、查找公告复印件、《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询问笔录、确认出生日期证明材料、《采血入库流程单》,以“非亲属”关系随抚养人落户。公安派出所在完成有关户口调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证明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 号)

一、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2.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                                                                        

4.《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六十一条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许可条件

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经动员无效,坚持自行抚养,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三年,村居同意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采血入库比对后,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二)《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五)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人提供);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本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对于通过省网办提交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群众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全程网办条件的按五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对无法提供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需要对其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原件材料进行比对或需要到窗口签字确认的等不具备全程网办的需转到窗口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到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桐山、桐城和山前街道户口的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应户政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为非被拐人员后,派出所调查合核实后报经县级公安局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5个工作日办结。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公交线路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593-2195120

联系地址: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行政服务中心B区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投诉电话:市效能办 0593-7811000

中心效能督查组0593-21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