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分户

来源:福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1-08-1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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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立户分户(★★★★)

行政服务

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

    第十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第十一条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三)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户内。

许可条件

1.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2.本省家庭户的户籍人口,仍在本址居住,因发生婚姻关系或者产权分割变化需要分户的,由户主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分户:

1.申请报告

2.家庭户《居民户口薄》

3.原户主《居民身份证》

4.以下材料之一:

户内成员《结婚证》;

户内成员《离婚证》;

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

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不再提交。

二、立户:

1.家庭户立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立户迁移中,配偶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或是离婚迁移的需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出生医学证明》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本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对于通过省网办提交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群众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全程网办条件的按五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对无法提供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需要对其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原件材料进行比对或需要到窗口签字确认的等不具备全程网办的需转到窗口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到街道(乡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桐山、桐城和山前街道户口的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应户政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决定: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有无数量限制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法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救济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交线路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593-2195120

联系地址: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行政服务中心B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投诉电话:市效能办 0593-7811000

中心效能督查组0593-21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