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死亡户口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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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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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七十八条 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七十九条 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八十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第八十一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八十二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同时办理死亡户口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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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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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佐证死亡的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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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本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对于通过省网办提交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群众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全程网办条件的按五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对无法提供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需要对其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原件材料进行比对或需要到窗口签字确认的等不具备全程网办的需转到窗口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到原街道(乡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桐山、桐城和山前街道户口的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应户政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审查、决定:户籍窗口审核材料,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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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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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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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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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途径与方法 |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救济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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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线路 |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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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593-2195120 联系地址: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行政服务中心B区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投诉电话:市效能办 0593-7811000 中心效能督查组0593-2195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