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恢复户口;因判刑注销户口,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0-2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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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恢复户口(2003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恢复户口;因判刑注销户口,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

许可类型

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

  (三)军人退役的;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

    第五十六条  公民在2003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申请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许可条件

2003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恢复户口;因判刑注销户口,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

申报材料

2003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

1.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释放证》或《假释证通知书》

3.《户口注销证明》(当家庭地址变迁时提供)

4.证明材料遗失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或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

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

1.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户口注销证明》(当家庭地址变迁时提供)

3.以下材料之一: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本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对于通过省网办提交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群众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全程网办条件的按五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对无法提供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需要对其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原件材料进行比对或需要到窗口签字确认的等不具备全程网办的需转到窗口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到原街道(乡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桐山、桐城和山前街道户口的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应户政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审查、决定:户籍窗口审核材料,当场办结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有无数量限制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法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救济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交线路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593-2195120

联系地址: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层行政服务中心B76-84号派出所户籍窗口)

投诉电话:市效能办 0593-7811000

中心效能督查组0593-21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