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或者继续就学户口在就读前学校集体户回原籍迁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0-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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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大中专毕业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或者继续就学户口在就读前学校集体户回原籍迁移(★★★★)

许可类型

行政确认

许可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许可条件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报材料

1、《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2、《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4、《居民身份证》、

5、《居民户口薄》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本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对于通过省网办提交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群众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全程网办条件的按五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对无法提供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需要对其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原件材料进行比对或需要到窗口签字确认的等不具备全程网办的需转到窗口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到所在街道(乡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桐山、桐城和山前街道户口的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应户政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审查、决定:省内院校生源需进行网上迁移,迁出地网上审批后户籍窗口当场办结,打印户口本。省外院校生源户籍窗口打印《户口准迁证》,群众持《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开出迁移证后,受理地派出所打印户口薄。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有无数量限制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法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救济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交线路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国土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国土局(市建设局站)下车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593-2195120

联系地址:福鼎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国土局二楼公安局72-8688-91窗口

投诉电话:市效能办 0593-7811000

中心效能督查组0593-21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