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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