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来源:福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3-05-3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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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事项名称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申报条件 (一)在港澳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其他。 
主办处室 福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咨询电话 0593-2195179
申报材料 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申请表;回内地定居申请报告;特殊困难证明;申请人在内地居住的房屋产权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书面声明;拟落户的户主户口簿、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声明;拟落户的户主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受理地址 宁德市福鼎市玉门北路197号自然资源局二楼福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88
交通指引 方案一:1、2、7、10路到五里牌站下车步行至自然资源局 
方案二:9、12、13路直接到(自然资源局站)下车乘坐公交车路线或停车场位置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20
投诉电话 福鼎市效能办0593-7811000,福鼎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93-21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