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08-07-25 00:0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鼎建设局文件

鼎建村[2007] 03号
                                                                                

福鼎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的通知

秦屿镇、店下镇、管阳镇、白琳镇、点头镇、磻溪镇、沙埕镇、前岐镇、嵛山镇、贯岭镇、龙安管委会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鼎政综[2004]21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各建制镇及龙安开发区的规划区范围内,持有以下几种材料的①政府与个人签订的购地协议或合同;②政府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有注明基础设施配套费内容);③建制镇村建所开具的建设许可证原件(实际建筑面积不超出许可建筑面积20m2以上)的已建户在2007年6月3日前到我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本可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持有以下几种材料的①政府与个人签订的购地协议或合同;②政府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有注明基础设施配套费内容);③建制镇村建所开具的建设许可证原件(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许可的建筑面积20m2以上的)已建户在2007年6月3日前到我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本可按住宅三类标准补交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持有以下几种材料的①政府与个人签订的购地协议或合同;②建制镇村建所开具的建设许可证原件的已建户在2007年6月3日前到我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本,可按住宅三类标准补交全部建筑面积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2007年7月1日以后,各乡镇已建户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论是否持有何种材料)到我局办理建设都将按乡镇与我局制定的民费标准吸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市政府批准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除外)。

特此通知

福鼎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配套费  管理  通知                      

抄报:市人民政府罗红专常务副市长、政府办。        

抄送:市财政局,存档。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