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建村[2012]84号福鼎市建设局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2-11-2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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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建设局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

福鼎市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安开发区管委会):

随着近几年我市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建成区面积快速增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得到不断完善,各乡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急需进一步明确。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鼎政综[2004]211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拟请各乡镇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范围,以便今后我局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龙安开发区)应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对应的街区,门牌号、道路名称应尽可能详细些。

二、根据各乡镇(龙安开发区)相应的规划布局图用不同颜色及线型区分标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三、在各乡镇(龙安开发区)明确以上两点后,应在8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复函(并附图)我局村建股,我局将进一步核对和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予以发布执行。

福鼎市建设局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配套费 征收标准

存档

福鼎市建设局 2012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