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文艺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福鼎文旅 发布时间: 2024-03-0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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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提升宁德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能力,发挥奖励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原创优秀文艺作品,为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宁德篇章提供强大精神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宁德市实际,本办法重点奖励六个方面文艺作品,即:文学作品、戏剧作品、广播影视作品、歌曲音乐作品、美术书法作品、摄影作品。

  第三条  奖励项目的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传播“闽东之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宁德市获奖文艺作品奖励,专项资金由中共宁德市委宣传部、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宁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共同管理。

  第五条 由中共宁德市委宣传部、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宁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成立宁德市文艺精品奖励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宁德市文艺精品奖励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申报项目的征集评审、扶持跟踪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精品是指由宁德市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奖励的作品须是能充分体现宁德地域特色,展示地方民俗文化,反映宁德文化独特魅力的原创本土题材作品;宣传和推广宁德城市形象,打造宁德城市品牌,提升宁德城市影响力的作品;其他对宁德文化强市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的优秀作品。

  (一)以单位组织名义获奖的作品,单位组织必须为宁德市各级机关,或者在宁德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以个人名义获奖的作品或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工作单位须为宁德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宁德缴纳社保满两年以上或者本人为拥有宁德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

  (三)凡参与申报的作品是由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项目,宁德市单位(个人)须作为主要出品方,且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奖励标准按出资比例等比折算。 

  (四)获奖作品的单位和个人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常设文艺评选活动(赛事)奖项、入选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工程(项目)以及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文学、戏剧、广播影视、歌曲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对照《宁德市文艺精品奖励标准》(附件)执行。

  第八条  宁德市重点奖励的六个方面文艺作品在中宣部、国家文旅部、中国文联及其所属协(学)会和省级对应机构主办的其它展览展演赛事活动中获奖,或入展入选国家、省级重大展览展演、重大活动、重大主题创作等,以及讲述宁德故事、体现宁德元素、宣传宁德形象为主要内容的重大题材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宁德市文艺精品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会议研究。

  第九条  无重复投入或再度创作的同一项目、作品或个人获上述多个奖项,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奖励项目由宁德市文艺精品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每年4月份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者在每年度的1月10日至3月30日内申报上一年度获奖作品(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填写《宁德市文艺精品项目奖励申报表》。 

  2.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3.相关征信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戏剧作品、广播影视作品的受理、审核;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文学作品、歌曲音乐作品、美术书法作品、摄影作品的受理、审核;审核结果汇总至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奖励方案后,提报联席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在宁德市内主要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没有异议的拟奖励项目,由中共宁德市委宣传部、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宁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文艺精品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