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田铺乡林某和汪某邻里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来源:以案释法案例库 发布时间: 2023-11-0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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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8日下午,田铺居委会熊冲组林某来到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他和同村汪某的邻里纠纷。经过申请人陈述,他在熊冲组鱼塘钓鱼,同村汪某不让他钓鱼,在和汪某的理论中,汪某直接折断他的鱼竿,随后转身回到家中,他对汪某的这种行为感到不满,便来到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希望调委会出面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本案后,田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迅速介入,实地察看、走访,分别同林某与汪某取得联系,并一一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经双方同意后开始调解。汪某表示,林某在熊冲组鱼塘钓鱼属于侵犯村民集体所有权,因为此鱼塘是公家鱼塘,汪某以劝阻林某不要在此钓鱼,林某不听,一气之下便将林某鱼竿折断。林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鱼塘属于公家鱼塘,自己钓鱼没有什么问题,汪某不该将自己的鱼竿折断。调解员根据本案件情况,通过电话联系到当地村支书,就鱼塘归属问题进行询问,村支书回复此鱼塘属于村民集体鱼塘,是村里买的鱼苗放在塘里养的,等长到成熟便打捞出售,是禁止人员垂钓的。调解员梳理出本起案件的主要矛盾为双方沟通不畅,导致林某财物损失。

  2022年11月8日,人民调解员现场调解,调解员提出,一、告知林某鱼塘的性质以及禁止垂钓的规定,在村民集体所有的鱼塘钓鱼,该行为涉嫌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钓起来鱼的市场价值来判定轻重,不要因为自己的不知情,未征求村委同意的情况下犯下错误。二、汪某折断鱼竿的行为过激,对来钓鱼的群众要以劝导为主,不能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双方认真分析后表示可以互相理解,汪某就林某也未掉到鱼反而将其鱼竿折断表示歉意,林某也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下的错误表示抱歉,今后一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犯下更大的错误。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汪某赔偿林某鱼竿折损费50元,并向林某道歉。2、林某保证今后不在此鱼塘钓鱼。3、双方握手言和,不在追究对方过错。4、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案例点评】我国很多邻里纠纷,实际上都是源于当时人的头脑发热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我国农村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同村人员抬头不见低头见,每天见得最多的就是村里人。要想构建一个和谐融洽的生活环境,处理好邻里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邻里之间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的时候,应当注重协商,注重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不要将事态激化。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找出双方争议点,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咨询村里管理人员,耐心地对双方进行疏导,通过利用当事人亲属、乡邻等社会关系进行协调沟通,并适当地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把握好时机、场合,避免将矛盾激化,循序渐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