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

来源:福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9-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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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福鼎市人民调解员协会,英文名称为FuDi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Mediation,简称DPA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福鼎市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及热心公益的道德模范、律师、志愿者等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鼎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市人民调解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大局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从而为福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福鼎市司法局 、登记管理机关福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是福鼎市政府路1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

  (二)发动会员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展;

  (四)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六)指导辖区内各人民调解机构及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

  (七)开展福鼎市外地区、福鼎市各乡镇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

  (八)参加宁德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办理福鼎市司法局和宁德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福鼎市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其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以及热心公益的道德模范、律师、志愿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人民调解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1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