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案例

来源:济南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1-0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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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和她的丈夫吴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168万元,签约后吴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自己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几次协商,刘女士最后同意以118万元出卖房屋,自己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刘女士定金10万元。签约半个月后,吴先生从国外回来,当他得知房价为11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自己,告知房屋是他与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刘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自己认为刘女士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咨询自己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该房屋系刘女士和吴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售过程中吴先生一直不在现场,而且其归国后又明确否定刘女士的处分行为。因此,该购房合同无效,刘女士应返还姜先生定金10万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