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公司混同下用工劳动者同时主张仲裁请求

来源: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22-10-2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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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8日,胡某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胡某称,自2013年11月5日以来,她在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任职美疗师,公司按月为其发放2000元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外,自2013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延长胡某劳动时间,也未结算加班费。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公司要将胡某辞退,且不向其支付补偿金。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叶叶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胡某的工资是由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混同发放,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律师认为,三个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严重的财产、人员混同,建议胡某向三个公司一并申请劳动仲裁。胡某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上述三个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2.2万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元,向其支付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2103元。乌当区劳动仲裁委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公司为胡某发放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为其补缴2013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1年1月18日,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进行电话回访时,得知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乌当区仲裁委的裁决。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飞为胡某提供法律援助。1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通过调解,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胡某12000元经济补偿金,维持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法律援助将因疫致贫的劳动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联系受援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帮助厘清诉求金额,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