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例】福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等12人请求给予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福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9-0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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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等12人就职于福建某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从事收银员、保安、保洁、服务员、经理等工作,月工资在3000-7000元不等。2022年3月20日,福建某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告知张某等12人,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营业,要求从次日起停工等待通知。但是发布通知后公司并未支付此前的结欠工资,后该12人多次向公司追讨结欠的工资,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该12人认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张某等12人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和4月14日至福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福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张某等12人,经审查,张某等12人系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张某等12人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于同日批准张某等12人的申请同意为其受理,并指派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庄巧玲、王梦琴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经张某等12人的同意,于2022年4月11日和4月14日分别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向当事人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以及查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即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工牌、企业信息查询报告等材料。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认为该案为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并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好劳动仲裁材料后,于2022年4月20日向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的展开代理工作,为当事人撰写代理词,并亲自前往实地走访调查案涉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就沟通协商,以最快的速度帮助当事人拿到工资。2022年5月25日上午,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分别支持了当事人要求支付结欠工资的申请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请。2022年6月27日案件生效后,两位律师无偿分别为当事人代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了解,目前当事人的工资款均已执行到位,本案最终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多人追索拖欠劳动报酬案件,较具代表性。因拖欠工资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因为很多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文化程度低,导致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出现举证难,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等办理案件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就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门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国家采取一切可行手段保障老百姓的工资收入切实到手。

  在如此高压环境下,有些企业仍然拖欠工资,不管是因确实经营困难还是说暂时过渡困难,工资作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都不应该拖欠。本案劳动关系明确,工资收入流水比较规范,被告信息清楚,对于律师办理过程中是少了很多障碍,但是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尤其是裁决生效之后公司仍然未履行应尽义务,同时当事人又发现公司场地已经被转让了,因此承办律师花费了较多时间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上,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最终执行款到位。

  近年来,由于经济不景气,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重重,导致拖欠工资现象越来越严重。作为劳动者要学会保存好劳动合同以及相关的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以防万一。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履行足额支付工资义务,一旦出现经营困难也应该让劳动者知悉并且首先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能因此激化社会矛盾。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就包括仲裁手段,劳动者发起劳动仲裁的,被受理之后会做出裁决。从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天开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本案中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属于非过错方,案件通过仲裁裁决生效,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是裁决书生效之日。

  二、关于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是由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当中,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用人单位福建某传媒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